无力偿还饲料款 代为养猪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7-05-17 17:03:50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拖欠四年之久的饲料款案件,被执行人邓某因无力偿还所欠17万余元的饲料款,与申请执行人钟某达成协议代为养猪一年,由钟某提供猪种、场地、饲料等,邓某代为饲养,钟某还提出了奖励机制,如果饲养的好,除去债务还有5万元的奖励资金,双方最终按协议履行完毕。

    2013年1月份至2013年8月份,被告邓某在原告钟某处赊购饲料,经结算,邓某共向钟某赊购饲料款17万余元。为此,邓某向钟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因邓某卖猪后未向钟某支付饲料款,钟某逐向法院起诉。经判决,邓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钟某支付饲料款17万余元及利息。

    因邓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于2014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邓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14年8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双方当事人来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达成协议,钟某同意邓某以代为养猪的方式偿还所欠债务。经过一年时间,钟某将猪卖掉后按协议将邓某17万元饲料款及利息全部免除,还给了邓某5万元的奖励资金,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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