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转让汽车遭丈夫毁约 买方诉求违约金酌情调整

  发布时间:2017-05-23 08:34:23


    新干法院网讯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小车,买车人全额支付了车款,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却被丈夫将车开走并控制。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吴小花、王军夫妻向买车人聂强返还购车款9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吴小花与王军系夫妻,聂强系吴小花朋友。吴小花名下登记有小汽车一辆。2016年1月22日,聂强与吴小花经协商,双方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吴小花将其名下的小汽车转让给聂强,转让价格97000元,吴小花应保证对转让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依法办过户、转籍手续,如有违约,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违约金30000元等。协议签订后,聂强支付了购车款97000元,吴小花为此向聂强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聂强购车款玖万柒仟元人民币”。此后,吴小花将车辆交付给聂强,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4月21日,王军将小汽车私自开走并控制。聂强要求吴小花、王军返还车辆未果,遂将其诉至本院。

    2016年2月26日,吴小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军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26日判决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聂强与吴小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聂强已按约交付了购车款,吴小花交付车辆后被王军以转让车辆未经过其同意,系私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将车辆控制,表明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未达成一致,致使小汽车买卖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对终止合同履行达成合意,依法应予准许。聂强诉求返还购车款97000元,应予支持。聂强诉求违约金30000元,因双方协议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卖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聂强与吴小花系朋友,对吴小花夫妻关系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车辆时仅征得吴小花同意后即购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聂强未能举证证实解除合同履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当事人缔约、履约责任及合同履行时间等综合考量,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5000元。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