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伤者举证不能自担损失

  发布时间:2017-06-19 17:19:27


    新干法院网讯 电动车与客车会车过程中电动车发生倒地,搭车者严重受伤,伤者遂将客运公司及客车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损失。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以原告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为由,判决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5月5日上午,邹某搭乘他人电动车途径事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一客车相会,在会车过程中电动车倒地致使邹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客车司机属合法有效驾驶,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称受伤是因其搭乘的电动车与客车刮蹭后倒地所致,即使没有刮蹭,但不排除客车占道等因素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受惊吓引起电动车侧翻,但经鉴定无法认定客车与电动车上的人体发生直接碰挂,邹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客车在驾驶过程中存在应当承担责任的不当行为,故该事故与客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单方交通事故,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对邹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邹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其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官提醒各位朋友,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维权途径,也是公民的应有权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不能提交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支持诉求,那么也可能承担维权不能的败诉后果。

责任编辑:张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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