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支与公司资金混同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04 08:43:37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石材公司)、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上饶石材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上饶石材公司加工花岗岩路沿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派人于2017年3月18日对总货款进行了结算。原告累计为被告上饶石材公司加工路沿石折合人民币800万元。之后,上饶石材公司通过李某本人账户付款60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0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不是本案当事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上饶石材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只是公司股东,而且公司至今一直在正常经营和运转,并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此案是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所有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其个人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上饶石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多次通过自己的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其个人账户存储公司资产、完成公司资金往来,使其个人收支与公司资金混为一体无法明确区分,依法依理应对上饶石材公司尚欠原告板材款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辩称不具备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主张于法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新干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饶石材公司向原告支付板材款200万元,被告李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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