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12 11:08:22


    (一)基本案情

    2002年间,被告人王某芽向胡某赊购生猪饲料。经双方结算,被告人王某芽尚欠胡某饲料款人民币49000元。该款到期后,王拾芽一直拒付,胡某为此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王某芽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胡某饲料款49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4064.55元,共计人民币53064.55元,由王某芽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芽未履行法院判决。

    2006年12月1日胡某向新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王某芽对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执行中我院先后两次对其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无悔过认错的表现,态度恶劣,拒不履行。据我院了解王某芽全有履行能力,2006年耗资17万元在老家建房,2012年至2014年间,分得土地赔偿款36000元,2014年1月获得猪场及周边经济作物拆迁补偿款220725.3元,且将该补偿款隐藏、转移到自己的妻弟李某账户上。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自己在南京搞传销、炒原油期货亏掉和日常开支。鉴于王某芽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在侦查期间,王某芽在家属的配合下,缴纳了剩余的执行款。

    2015年11月2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芽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芽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义务,由家属代为交清执行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芽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面却支出大量资金用于挥霍及家庭生产生活,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然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慑于刑罚威严,王某芽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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