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08-24 17:16:11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7日,借款人曾某及其妻子肖某向新干某贷款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周某达和周某平承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曾某等四人未还款,为此,新干某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新干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曾某、肖某偿还新干某贷款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周某达、周某平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四人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新干某贷款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曾某、肖某、周某达、周某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曾某后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肖某工资收入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周某平于2016年2月29日、3月11日共支付了100万元执行款之后,与新干某贷款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周某达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一直未按执行通知申报财产。

    经法院查明,2012年周某达出资165万元与朋友成立了某石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周某达登记购买了一辆丰田越野轿车,同年5月又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新干法院向周某下达限制高消费令,但周某置之不理,分别于2016年1月和3月入住某四星级国际大酒店。

    有钱注册公司、有钱高消费,却无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拒不履行担保还款义务。2016年6月23日,新干县公安局将被执行人周某达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被执行人周某达感觉事态严重,迫于法律威慑,于2016年7月6日、7日主动将该案执行标的款200万元及受理费、执行费缴入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016年7月7日,新干某贷款公司与周某达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周某达支付利息请求,同年8月3日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9日,该院开庭审理,并于9月1日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周某达单处罚金三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周某达在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注册公司,出入高消费场所,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对于恶意逃避法律义务、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应当坚决、果断、及时地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以体现和维护国家执行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抗拒执行者都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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