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暂无偿还能力 幸得案外人来担保

  发布时间:2017-08-30 10:41:47


    新干法院网讯  新干某材料公司向宜春A公司出售钢球钢锻,多次催要货款49万余元未果,遂诉至法院。宜春A公司因环境污染的问题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厂房闲置,地皮亦被当地政府征收,收购事宜搁置,账面暂无资金用以偿还货款。近日,新干法院主持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多次磋商后,案外人宜春B公司为宜春A公司所欠货款提供了担保。

    经多方调查得知,宜春某B公司经济效益好,且宜春A公司与宜春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两人预备在非洲设厂做生意,害怕宜春A公司因该起纠纷被纳入失信而影响投资计划,故同意由案外人宜春B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在调解过程中,该院将宜春某B公司列入调解协议中,由宜春某B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使新干某材料公司的债权得以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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