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为报废车辆投保 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发布时间:2017-09-11 17:02:35


    新干法院网讯  有车一族越来越多,汽车文明给人们带来诸多生活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了许多风险。故而按照法律规定和个人需求,许多人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但是,如果是为一辆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报废性质的车辆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呢?近日,新干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9月,彭某在新干县箱包城附近被朱某驾驶的一辆货车撞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朱某的雇主吴某向彭某赔偿了5万余元,其余损失协商未果。彭某遂将朱某、吴某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朱某系吴某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朱某正在履行职务,因此司机朱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雇主吴某承担。吴某为肇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彭某的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吴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肇事车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且交警部门已认定该车为报废车辆。吴某投保时明知肇事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在未告知保险公司这一情况的前提下为其投保,还安排员工驾驶该车上路,因此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承担理赔责任,彭某损失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均由吴某承担。

    综上,该院判处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彭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吴某应赔偿彭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因其已赔偿彭某5万余元,超出部分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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