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红木十二根 价值廿万判四年

  发布时间:2017-09-13 17:05:23


    新干法院网讯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现实中是贼惦记了就会偷。近日,新干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傅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20000元。

    张某和傅某是朋友关系。今年2月3日傅某邀请张某到其家中做客,席间傅某了解到张某手头经济拮据,便告知张某其邻居张三(化名)家堆放有红木,两人一合计便产生了盗窃红木的歹念。初步商定实施计划后,张某联系了曹某、李某、沈某和刘某(三人另案处理)协助盗窃红木。2月7日晚22时许,恰逢下雨,张某通过电话召集曹某及李某(沈某因故未参与作案,刘某根据计划负责销赃),由李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曹某来到傅某村中与傅某汇合。四人碰头后来到事先已踩点堆放红木的地方,采取人工搬运的方式,分两次将12根红木用三轮摩托车运至李某家伺机等待销赃。2月9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傅某、曹某在家属陪同下分别于2月13日、4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红木属蝶形花科黄檀属物种,被盗的12根红木总重1796KG,价值人民币24491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曹某、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着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他人红木12根,价值2449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案发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傅某、曹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对其均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新干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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