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捡爆竹被炸伤 监护人应自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7-10-09 09:21:13


    新干法院网讯  小朋友玩心重,往往在危险来临时却不自知,作为监护人千万不可掉以轻心,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法院判处被炸伤幼童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春节前夕,徐某带着儿子小徐回到新干县三湖镇某村的岳父岳母家过年。2月5日上午,小徐由其外婆带领到三湖镇去赶集,并在黄某开办的烟花爆竹店购买了一种名叫“鸟蛋炮”的爆竹。当天下午,小徐拿着买来的“鸟蛋炮”在他外公家的后门口玩,小罗和另外两个小孩在旁边观看,小徐连续玩了好多个,其中一个扔出去没有响,小罗见状便去捡,捡到手后不久,“鸟蛋炮”突然爆炸,将小罗的左手炸伤。随后,小罗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小罗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等共计317062.6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罗不满6岁,在旁观小徐玩耍鸟蛋炮的过程中,其监护人未在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罗自行用手直接去捡小徐点燃后扔出去为爆响的鸟蛋炮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55%,小徐在玩耍鸟蛋炮的过程中,其监护人未在场、未尽安全提醒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40%。烟花爆竹店主黄某无证销售违禁品,故而对小罗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酌定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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