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故缺席庭审 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7-10-24 16:40:11


    新干法院网讯 “我本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撤诉,你们凭什么给我按撤诉处理?”近日,一位农村妇女李某在法庭上气愤地说道,并要求法官给个说法。

    2017年10月20日上午九点,新干法院原本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然而,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不参加庭审的理由。因此,新干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由原告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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