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过银行擅扣存款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7-10-26 09:31:20


    新干法院网讯  卡内存款忽然不翼而飞,一查发现竟是银行擅自扣划。近日,新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处银行返还擅自扣划李某的存款10556元。

    2008年10月15日,张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新干县支行贷款30000元,李某为其担保,并与新干农行签订了相关合同。其中有一份《联合保证担保承诺书》上载明:无论借款展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人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任一共同承诺人不履行承诺条款时,新干农行有权从共同承诺人惠农卡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2009年10月14日贷款合同到期,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2017年6月9日,新干农行依据上述《承诺书》条款,将李某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存款10556元予以扣划,用来偿还张某的借款本金。李某认为保证期已过,新干农行不能擅自扣款并要求返还被扣款项,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关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界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承诺书》中的表述即为该情形,因此本案中李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另外,该行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在借款人张某去世后,不可能向张某催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了权利,因此,李某的担保责任依法予以免除,新干农行扣划李某的存款用以偿还张某的借款,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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