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 三方按比担责

  发布时间:2017-10-27 08:53:24


    新干法院网讯 提供劳务者张某在务工过程中受伤,遂将接受劳务方王某及业主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损失。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张某、王某、李某各按30%、50%、2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李某将自家新建三层房屋的模板安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王某施工。2016年10月9日,王某雇佣张某到李某家拆除建筑模板,双方约定每日工资200元。当天,张某在拆除三楼檐顶天沟模板时不慎坠楼受伤。李某当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张某为此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向王某、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将自己房屋建造的模板安装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王某又将承揽的工程安排给张某实际施工,并约定按日支付劳动报酬,张某施工受王某指挥、安排,故张某与王某之间又构成劳务关系。张某在务工过程中,未重视自身安全,在明知没有防护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施工,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部分责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明知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张某施工,同时在作业过程中又疏于安全监督,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某作为业主,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承揽资质的王某,存在选任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酌定张某、王某、李某各按照30%、50%、2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新干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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