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无按摩小姐 男子砸店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7-11-09 10:13:01


    新干法院网讯  因宾馆不提供小姐按摩服务,6男子竟恼羞成怒打伤经理砸坏店内家俱。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4个月

    2017年8月15日深夜,被告人余某伙同梁某等6人(梁某等5人另案处理)酒足饭饱之后驾车至新干县仙来宾馆欲找小姐按摩。仙来宾馆经理李某告知宾馆没有按摩小姐,无法提供按摩服务,梁某一听非常生气,借口李经理态度不好,走进收银台不由分说打了李经理一巴掌、又踹了几脚,随后将李经理拖到宾馆大厅,6人一起围着李经理拳打脚踢,将李经理打趴在地,仙来宾馆工作人员见状立刻拨打电话报警,余某等人遂仓皇逃离。

    见无人追赶,余某等6人就又驾车来到新干县川琴路的水韵休闲中心,在要求未得到满足之后,6人二话不说直接对坐在收银台的王某拳打脚踢,并拿起店内的灭火器将一楼大厅的玻璃、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店内一员工因未及时离开,被这伙人用拳头打伤头部和眼部。见有目击者报警,被告人余某等人再次逃离现场。后余某在亲友的劝说下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财物,造成二人受轻微伤及财产损失人民币583元的后果,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已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同时又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对其量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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