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运动会家长受伤谁之责?

  发布时间:2017-11-27 10:06:48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法院审结了一起家长在亲子运动会中受伤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幼儿园及运动会的主持者各赔偿家长18152.9元。

    2016年11月8日,被告某幼儿园组织开展亲子运动会,运动会由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主持。当天上午11时许,学生家长刘某在活动过程中不慎摔倒,摔倒后刘某便马上起身继续参加活动,在活动即将结束时刘某再次摔倒,此时刘某已无法起身。两被告的工作人员遂上前询问刘某伤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在刘某两次摔倒的过程中,均未暂停活动,亦无人上前询问、检查刘某的伤情。

    刘某经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治疗结束后,刘某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的50%共计50307.07元。经法院核定,刘某的合法损失共计为90764.5元。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作为亲子运动会的组织者,教育咨询公司作为亲子运动会的主持者,均应对活动参加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被告在刘某首次摔倒时,均未暂停活动,未询问、了解刘某的伤情,忽视了这种险情可能对刘某造成伤害。若两被告及时暂停、中止活动,询问、了解刘某的伤情,则可避免刘某再次摔倒受伤。故两被告均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在首次摔倒后,忽视自身安全,未提出要求暂停活动,亦未查看自身情况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活动,起身继续参加活动,从而发生再次摔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法院酌定刘某应自负60%的责任,两被告各应承担20%的责任,各赔偿刘某181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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