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符合六年免检新规 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12-06 10:45:47


    新干法院网讯  事故车主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检验为由拒赔。近日,新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一审判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5万余元。

2017年9月28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18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期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7年11月15日,李某驾车外出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垫付了相关赔偿款及车辆修理费3.5万余元。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中已有说明,发生意外事故时,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情况,保险公司免责。该车注册日期、发证日期为2015年9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9月止。发生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检验,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不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经法院查实,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并未认定涉案保险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而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此外,根据公安部、质检总局2014年4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从当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即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涉案车辆属于该规定中6年内免检的车辆类型,且按期领取了检验标志。

    综上,该车辆不属于保险公司认为的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形,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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