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在法院的执行局,近日接连遇到几起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申请执行案件。当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后,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称早就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后经查实,被执行人所称属实,申请人仅一句“估计是我忘记了。”了事。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诉讼作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被称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诉讼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都构成了冲击与损害。恶意申请因此应受到重视与规制。因此,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的相关问题和司法防范的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形成原因
1、合法外衣掩人耳目。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司法活动专业化的特点,人们对相关法律研究得不够透彻,往往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某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报复被执行人当初不还钱而导致其走上诉讼,而恶意申请强制执行,加剧了滥诉现象的发生。
3、利润空间巨大。恶意申请的成本支出之低与所获收益之大形成反差,促使当事人恶意申请,寻求新的“利润空间”。根据现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当事人恶意申请执行,根本不需要预缴执行费,不需任何支出。而对方当事人不仅要为这场无端的申请支付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要遭受人格、信誉或者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损失。正是由于恶意申请根本不需要成本,而司法秩序和对方当事人却要为其恶意申请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申请。
二、滥用诉权恶意申请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1、浪费资源,加剧矛盾。人民法院宝贵的司法资源被白白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2、伤及无辜,善良受欺。无辜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痕,善良的人们受到莫名的损伤,内心平静的心态和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
3、诚信缺失,另求路径。滥用诉权的受害者在受害后,由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从而去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找回公平,这必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防范路径探析
1、加强立案的审批。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同时,原审判业务部门必须在证明法律文书生效的同时,还须说明案件的履行情况,证实案件是否自动履行完毕或已经部分履行。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况下就申请执行,或者在义务人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之后,在事隔多年后再拿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在财产保全时要求原告提供相映财产进行担保,而执行阶段却没有要求提供担保。笔者认为,执行阶段更加需要提供财产担保,因为强制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如果因为申请人的恶意申请,而造成了别人的财产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就必须由申请人来承担。那么申请人在申请之时就会有所顾虑。再者建议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缴纳申请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以其申请的案件所需缴纳的执行费为限,如果其恶意申请,那么执行费用该保证金缴纳,反之则将保证金退回,这样就可以避免恶意申请无任何成本,让恶意申请人有所顾虑。
3、依法惩罚制裁。 建立完善的处罚制裁体系,是从根本上遏制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重要法律手段,只有让为进行恶意申请的当事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预防和警示类似行为的发生,处罚制裁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情节采取相应的方式。现行民诉法只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做出了制裁的规定,而对于恶意诉讼、恶意申请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并未做出制裁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