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公布攻坚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1-23 16:35:40


    案例1:集中推送精准发力, 社会合力破解串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系安源区青山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主营物流仓储,有八百多套仓储用房在预售,已预售三百余套。项目因水电未通、消防设施不完善等原因未竣工,不能如期交房,23户买受人先后提起仲裁,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3件系列案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涉案金额985万余元。

    (二)执行情况

    执行中,系列案的处理出现了三个方面难题。一是被执行人名下除公司土地及附着物外,资金链已断裂,无其他财产,融资困难。但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只差“三通一平”及消防设施未完善,若案件处理不当,青山绿水公司将面临破产,政府招商引资的形象也将受到严重破坏。二是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对法院有抵触情绪,提出诸多无理要求。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是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怀疑执行员偏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认为“三通一平”是政府招商引资时的承诺,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法院不能机械执行。三是仓储用房的销售均价为七千余元,但因工业用地原因,评估均价每平方米仅两千余元。如按常规执行措施进行拍卖,原来买一套房屋可以换来三套,势必引起其他购房人的效仿,市场环境将遭受极大破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及问题的点多面广,仅凭法院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必须借助党委、政府的力量来化解。在案件进入一筹莫展之际,萍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协助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省高院也下发集中推送案件信息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和困难案件的情况集中推送给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由各级政府组织协助法院办案,进行联合惩戒。于是,萍乡中院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把系列案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单位协助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要求推送至市委政法委、安源区委政法委、青山镇政府、水电公司、消防支队、国土部门,借助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的力量抓执行。

    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之后,市政法委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企业“三通一平”、验收办证等问题。安源区委政法委对企业提出的通水、通电问题制定了时间表,安排区属优质企业对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担保,要求青山镇安排人员协助法院做好和解工作。青山镇党委书记、镇长亲自登门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与执行法官一起制定和解方案。村委会和项目所在的村民组则派出人员巡防,排除水电施工的阻工行为,使水电顺利接通。最终,23件系列“串”案妥善解决,有18件案件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5件执行完毕。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的态度发生重大转变,杨丽代表所有申请执行人主动找到法院,跟承办法官道歉,表示不该误解法院。被执行人青山绿水公司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开始逐步开发未完工程,购买人对企业的发展状态恢复了信心。

    (三)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社会化的属性。萍乡中院以集中推送为抓手,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协助的社会化协同执行工作机制。社会化执行不仅仅是联合惩戒,还包括法院与各级党政机关共同重视,共同履行维稳职责,共同开展思想工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解决各自的问题,使法律与政策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题。

    案例2:担心丈夫选不上村干部,“老赖”情急忙还钱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熊某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2013年4月,熊某某向其邻居原告张某某借款1万元,称其有急用,会尽快归还。为解其燃眉之急,张某某二话没说将钱借给了熊某某。没想到,熊某某借款后迟迟不肯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熊某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生效后,熊某某仍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张某某只好于2016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南昌市新建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迅速开展对被执行人熊某某的财产调查,却未发现熊某某的财产线索。与熊某某的多次沟通也收效甚微,熊某某始终坚称自己年纪大了,没有收入来源,没办法履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17年下半年,为大力推进执行工作,切实破解执行难题,新建区法院全力开展向乡镇集中推送执行案件信息活动。截至目前,已完成去年以来立案未执结且标的在10万元以下案件的全部推送。

铁河乡司法所胡所长是新建区法院的人民陪执员,他在整理推送到本乡的执行案件时,发现了张某某与熊某某执行一案。为使案件尽快执结,他亲自前往熊某某家,告知其若不将该案履行完毕,不仅自己从“黑名单”上下不来,处处受限,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丈夫的村干部竞选。

    原来,熊某某的丈夫最近正打算竞选村里的村干部,由于法院的推送,乡里已经知道了熊某某的这起执行案件,如果熊某某连1万元的借款都不还的话,乡里将取消推荐其丈夫参加本次村干部的竞选。得知这一情况,熊某某立马慌了神,态度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不仅表示欠钱不还确实不应该,还请求胡所长周一就帮其把1万元带去法院履行债务。11月13日一大早,胡所长就把钱带到了法院,并亲手将钱递给了申请人张某某。一件本已终本的执行难案,因法院推送工作的全面展开,使得该案在陪执员的成功参与下,找到了突破口,终于得以圆满执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建法院运用集中推送机制,成功执结的一例典型案件。针对小标的案件涉及面广、人物查找耗时长等特点,该院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全力开展向乡镇推送小标的执行案件信息工作。该项工作与人民陪执员制度有机结合,使得执行案件的人物查找工作更为细致深入,并形成法院、乡镇共同施压执行的氛围,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案例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党员教师被纪律处分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抚州市广昌县尖峰乡中学一名教师,同时还是中共党员。其于2010年6月替另一被执行人谢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广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农户小额借款合同》承担借款3万元的保证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一年,三年可循环使用贷款。因被执行人谢某某在2013年第三次借款后到期后未按期还款,经广昌县人民法院调解,被执行人谢某某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谢某某、刘某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遂向广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广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暂时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该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刘某某所在的中学并上门规劝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仍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其工资收入亦未打入本人账户。广昌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黑名单。2017年7月,该院以开展落实江西省高院部署的集中推送执行案件活动为契机,向当地纪检部门推送失信公职人员名单,建议纪检部门加大对该部分人员的纪律追责力度。当地纪委认为,刘某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教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之后,刘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还款义务。

    (三)典型意义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为一名党员和公职人员,更应当知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典范。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推送失信名单信息,发出司法建议,充分借助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党纪监督手段,能够督促公职人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促使公职人员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4:发现银行卡蛛丝马迹,深入调查巧破难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陈某、李某原本为相识的朋友,2013年7月陈某以投资为由向杨某借款60万元并约定利息。陈某与李某原本为夫妻,但在借款三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3月,在多次追索债务无果后,杨某将陈某、李某诉至法院。2015年6月,经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判决陈某、李某偿还杨某本金5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李某未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在执行阶段,袁州法院立即对陈某、李某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陈某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李某名下所有一辆小车及一套房子,双方账户都无存款。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李某名下的车辆,房产因已抵押,没有拍卖价值。此时,杨某的债权只实现了8万元,而陈某、李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杨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李某的小孩在宜春市某私立学校上学,该学校费用高昂,李某应当有履行能力,而且在宜春某地开了一个瓷砖店。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并对陈某、李某的财产进行了重新查询,但两人名下并无新的财产。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进行询问,但李某称孩子上学费用是其哥哥代交的,自己没有钱,而瓷砖店也不是她的,并且在法院哭诉,称自己一个人抚养小孩,生活十分困难。经调查,该瓷砖店的经营登记信息,确实不是李某。

    执行法官对李某的询问依然产生怀疑,于是决定对李某的住所实施搜查。搜查当天,李某的家中确实没有值钱的财务。就在搜查临近结束之时,执行法官发现了李某的一个钱包,里面有五张银行卡。执行法官决定将银行卡拿到银行查询,经查询发现其中四张卡为李某的,里面只有几千元存款,另外一张卡则是开户人为王某的,卡内有20余万元的存款。李某对此解释说,王某是她的嫂子,这张卡只是交予她保管。

    执行法官对此更加怀疑,经验告诉他这张卡一定是李某实际所有的,但因暂无证据,暂无法立即采取措施。执行法官决定抓住这条线索深挖下去,先是调取了该银行卡的全部流水交易信息,发现该银行卡与李某前夫陈某及之前杨某所说的瓷砖店有频繁的交易往来。发现这一点后,执行法官决定暂不惊动李某,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经调取银行卡开户档案,发现当时开户签字人为李某。执行法官又调取了该卡最近几次取款时间的银行监控,监控录像每次出现的都是李某。此时,一切真相大白,李某就是该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

袁州法院立即对李某进行拘留,在证据和事实面前,李某终于无法抵赖,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支付了30万元,余款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后也最终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目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尽管“老赖”千方百计隐匿和转移财产,但终究逃不过法网。本案中,执行干警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利用自身办案经验和智慧,敏锐地抓住疑点,斗智斗勇,锲而不舍,一举查清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将案件顺利执结。这个案件给企图规避执行的“老赖”以极大震慑,充分说明任何对抗法律的行为都是徒劳的。

    案例5:查询淘宝收货地址,被执行人行踪暴露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6日13时42分许,徐某某驾驶赣ED257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上饶市横峰县沿204省道往铅山县方向行驶,追尾碰撞到公路右侧刚起步行驶由王某驾驶的无牌报废农用车(张某以6000多元卖出),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9月17日横峰县法院作出(2013)横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向李某、徐某赔偿共计231903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执行情况

    横峰县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王某便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下落不明,法院经过四年的查找,始终未果。直到2016年底,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到王某及其妻徐某燕在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账号,于是顺藤摸瓜,前往浙江省阿里巴巴公司查询王某支付宝购物的详细信息。2017年1月3日,横峰县法院收到支付宝公司反馈的购物交易记录,确定王某、徐某燕近期在淘宝购物的收货地址为杭州市金丹路丹枫新村1-2室绿色鲜果园。3月3日,执行干警在地址蹲点守候,王某被当场抓获,横峰法院决定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第二天,王某的家属主动为其代交了执行款,这起长年陈案终于句号。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文书代表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必须被遵守。然而有一些被执行人,不但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反而一走了之,以为法院就拿他没办法。殊不知,随着执行联动机制日益健全,各部门、各行业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执行调查获取的信息也越来越丰富,那些企图通过“人间蒸发”逃费债务的人,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6:悬赏执行显威力,触犯刑律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4日,被执行人孙某龙驾驶小汽车在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行驶时,与申请人肖某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肖某后重伤的交通事故,孙某龙在交通肇事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龙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孙某龙涉嫌交通肇事罪,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孙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肖某后各项损失56万余元。

    (二)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因孙某龙系新干县人,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委托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新干法院立案执行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孙某龙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孙某龙既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4年2月,执行人员打听到孙某龙已回家过年,在2014年2月11日前往孙某龙家里执行,但未找到孙某龙。此后两三年,执行人员多次逢年过节前往孙某龙家里执行,并向当地村干部、群众询问孙某龙具体下落,但都没有线索。

    2017年7月,经当事人申请,新干法院向社会发布了赏公告,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某龙下落或财产线索并使案件执行完毕的,最高悬赏金额为10000元。在公告发布两个月后,终于有知情人向法院举报孙某龙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开办了一个玻璃加工店,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针对该举报线索,执行人员立即前往中山市调查相关证据,在找到孙某龙后立即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关押在中山市拘留所。孙某龙在拘留期间毫无悔改之意,甚至阻挠家属垫付执行款。针对孙某龙的情况,执行人员立即对孙某龙的财产及相关线索展开调查,发现孙某龙在当地开办了一个玻璃加工厂,并聘请了2名员工,加上孙某龙夫妻一共4名工作人员。孙某龙为逃避法院执行,玻璃加工厂以其弟弟孙小兴名义开办。同时,为更好地开展业务,孙某龙在2015年4月购买了一辆五菱牌汽车,也登记在其弟弟名下。

    另查明,孙某龙使用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资金交易量巨大,银行卡户名亦为他人,并且使用的中国移动号码都登记在他人名下。综上所述,孙某龙完全有能力履行案件义务,可其反而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长达5年都无法执结,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孙某龙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刑,这才积极主动赔偿申请执行人肖某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并履行完毕,肖某后对孙某龙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孙某龙于2017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了悬赏执行措施,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才按图索骥找到了被执行人,并通过深入调查,最终查明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处。这充分表明悬赏执行是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老赖”的有效方式,也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7:非法转卖查封房产,“老赖”害人又害己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伍某权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自2013年3月起分别向黄某琴借款23万元、向伍某兰借款5万元、向伍某武借款59万元、向朱某娣借款25万元、向伍某华借款60万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向黄某凌借款14.4万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因伍某权未及时偿还借款,导致6名债权人分别到赣州市南康区法院起诉。南康区法院对上述6案分别开庭审理后,相继作出民事判决,要求伍某权及时偿还6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六案标的共计186.4万元及利息。

    其中,原告黄某琴在2016年2月15日立案时申请对被告伍某权及其妻卢某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五星公馆的房屋一套进行诉前保全,并提供房产进行担保。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同意对对被告伍某权及其妻卢琼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五星公馆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于2016年2月17日向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要求其协助予以查封。

上述6案判决生效后,伍某权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黄某琴等6人分别向南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案件立案执行后,南康区法院向被执行人伍某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伍某权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因申请人黄某琴在立案阶段已申请对被执行人伍某权及其妻卢琼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执行人员遂启动房屋拍卖程序,2016年11月23日对该房屋进行评估,2017年5月4日即将进行网络拍卖时,发现该房屋于2016年5月17日转让给案外人严某德所有。基于上述已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伍某权系有履行能力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擅自对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所有,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南康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伍某权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目前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同时,因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擅自为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涉嫌职务犯罪,法院依法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现区检察院已立案侦查1件1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在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加强监督管理。

    此后,执行法官仍多次向伍某权亲属宣讲法律,做思想工作,2017年8月,伍某权亲属陆续缴纳伍某权所涉6件案件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共计222万元,最终6件案件基本执结到位,全部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伍某权明知法院已将其房产查封,未经许可,擅自转让给他人,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个别公职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为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涉嫌职务犯罪,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判例警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8:定制特殊“彩铃”,倒逼失信人还款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8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大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被告谢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未按期还款,谢某某也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款项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又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2016年3月15日,原告大富公司向萍乡市上栗县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上栗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某、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同时,执行法官多次查询其财产并电话联系劝其还款,但被执行人均不为所动,对执行法官不予理睬。执行法官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谢某某采取拘留措施,两人依然无动于衷。

    2017年9月,上栗法院开始和通信公司合作,定制“老赖”专用彩铃,被执行人刘某某、谢某某均被当做典型“老赖”向移动公司推送,当拨打两人号码时,会听到“您拨打的号码机主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示音。彩铃运行一个月后,被执行人谢某某急忙找到法院,表示要代借款人刘某某偿还债务,请法院将对他的惩戒措施取消。经过协商,被执行人最终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由谢某某代为偿还10万元,剩余8万元由刘某某在一年内还清,谢某某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该案经由申请人同意后,法院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案件做结案处理。

    (三)典型意义

    诚信乃立足之本,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让“老赖”寸步难行,不单单体现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面,还需要创新信用惩戒措施,扩大曝光的覆盖面,提高曝光的精准度。推出“老赖”彩铃这一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名誉扫地,无处可逃,从而倒逼其履行义务,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案例9: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 法院公安携手化解矛盾

    (一)基本案情

    刘某和戴某于1997年结婚,次年育有一女,2002年生了龙凤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经上高法院调解离婚。离婚不到一个月,刘某就跑到戴某娘家祈求原谅,希望重修于好,戴某看嗷嗷待哺的孩子需要母爱的份上,回到了刘某家中,但一直没有履行复婚手续,这样一晃10年过去了。期间,刘某和戴某通过勤劳的双手,建起了一栋四层楼房,共花去30多万元。2016年,孩子也渐渐长大了,戴某提出分手,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共建的四层楼房。戴某要求刘某支付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款10万元。刘某狡辩道,“婚都离了,以前一起赚的钱都用在孩子身上了,哪里有钱分给你”。戴某无奈,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起诉到宜春市上高县法院,法院判决四层楼房归刘某所有,支付原告戴某分割款10万元。

    (二)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先跟刘某电话沟通,刘某态度恶劣:“钱一分没有,分财产的话,叫戴某把房子拆一半走!”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刘某名下的财产。执行干警去刘某家找过几次,都没见到人影,后来刘某一听到是法官电话就直接挂断,拒绝沟通。2017年8月8日,执行法官深夜布控,把睡眼惺忪的刘某从床上拷走,送往司法拘留。刘某怎么也没有想到,白天都躲过去了,晚上却被出其不意抓个现行。刘某在拘留所蹲了一夜,心理防线逐渐崩塌。执行法官抓住有利契机,和拘留所管教民警一起,做被执行人的劝导和普法工作。法官和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子女亲情入手,讲明利害关系。经过一上午的努力,终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圆满结案。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一方面要敢于出手,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在运用拘留等强制措施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调,协同公安机关开展矛盾化解、纠纷调解等工作,刚柔并济,促使司法拘留人履行义务,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案例10:诚信意识日渐深入人心,低保农民每月坚持还款

    (一)基本案情

    九江市濂溪区法院审理的桑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黄某某驾驶无牌助力车与原告桑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原告桑某某四处伤残十级,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应赔偿原告桑某某9万元。

    (二)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被执行人黄某某来法院与对方协商执行事宜,黄某某向执行干警提出,现在本人在工地帮老板看场,每月工资只有1300元左右,妻子长期患有糖尿病(出具了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一直也没有能力工作,家里除了三间平房外,无任何财产,属村里的低保特困户,家庭情况非常困难。

    此外,申请执行人桑某某因本案致使脑部受伤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现如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家中尚有两个孩子在上中学,只靠妻子饶某某一人打零工支持,全家生活十分艰难。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庭情况非常困难,被执行人短时期内又无履行能力,法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目前已救助4000元。经过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某作出了还款计划,除必要的医疗费用外,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桑某某100元。现已履行1500元整。

    (三)典型意义

    此案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都非常困难,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执结。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一方面给予司法救助,以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积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鼓励被执行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期分批履行义务,倡导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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