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钱不续保 出事故自赔偿

  发布时间:2018-02-06 15:54:56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摩托车主为省钱未续保,结果撞伤路人,法院判决摩托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30日18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刹车失灵撞伤横穿马路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认为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李某承担,只预付了李某医疗费1200元,其余损失分文未赔。为此,李某将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实,张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于2016年12月1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已于2017年12月10日到期。庭审中,张某表示自认为驾驶技术强,觉得摩托车续保交强险有点浪费,为了省钱,所以没续保。现在出了交通事故,后悔不已。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法应投保交强险,其未及时续保,故某保险公司依法对本案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应对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李某诉求的损失9700元均在交强险范围之内,故依法均应由张某赔偿,品除张某垫付医疗费1200元,还应赔偿李某85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令其依据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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