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路非法占用林地10.1亩 判刑罚赔偿生态修复费

  发布时间:2018-02-11 10:43:04


    新干法院网讯  2月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饶某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饶某云赔偿其毁坏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9221元。这是吉安市首起以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5月,饶某为方便运输从赣江河道采挖的河沙、卵石,雇请挖机在山场上毁林修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10.1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经新干县森林公安分局勘查,修路所占山场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林种为防护林,属于省级公益林。经鉴定,被毁防护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为9221元。2017年7月13日,公安分局对饶某云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但其未按决定补种毁坏林木。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饶某云对其毁坏的公益林恢复原状或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支付被毁坏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云为修建运输沙卵石道路,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情况下,违反了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国家防护林地并毁坏林地10.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饶某云的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且非法占用并毁坏的防护林地,属于省级公益林,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饶某云的身体状况难以对其毁坏的公益林恢复原状,并愿意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对其判处刑罚之外,判处其赔偿修复费用。宣判后,饶某云表示认罪服罚,接受法官的教育并真诚悔过,积极缴纳了罚金,赔偿了生态修复费用,口头表示不上诉。

    据悉,新干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公开审理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追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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