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18-03-20 09:51:39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4日,被执行人孙某龙驾驶小汽车在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行驶时,与申请人肖某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肖某后重伤的交通事故,孙某龙在交通肇事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龙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孙某龙涉嫌交通肇事罪,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孙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肖某后各项损失56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孙某龙系新干县人,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委托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  

    新干县法院立案执行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孙某龙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孙某龙既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4年2月,执行人员打听到孙某龙已回家过年,在2014年2月11日前往孙某龙家里执行,但未找到孙某龙。此后两三年,执行人员多次逢年过节前往孙某龙家里执行,并向当地村干部、群众询问其具体下落,但都没有线索。

    2017年7月,执行人员建议申请执行人肖某后采取悬赏执行方式执行此案,在肖某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后,本院随即向社会上发布了悬赏公告,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某龙下落或财产线索并使案件执行完毕的,最高悬赏金额为10000元。在公告发布两个月后,终于有知情人向法院举报孙某龙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开办了一个玻璃加工店,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针对该举报线索,执行人员立即前往中山市调查相关证据,在找到孙某龙后立即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关押在中山市拘留所。孙某龙在拘留期间毫无履行义务的意思,认为法院最多将他拘留15天,不但自己不去想办法,还阻扰家属凑钱。针对孙某龙的情况,执行人员立即对孙某龙的财产及相关线索展开调查,发现孙某龙在当地开办了一个玻璃加工厂,并聘请了2名员工,加上孙某龙夫妻一共4名工作人员。孙某龙为逃避法院执行,玻璃加工厂以其弟弟孙某兴名义开办。同时,为更好的开展业务,孙某龙在2015年4月购买了一辆五菱牌汽车,也登记在其弟弟孙某兴名下。

    另查明,孙某龙使用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资金交易量巨大,银行卡户名亦为他人,并且使用的中国移动号码都登记在他人名下。综上所述,孙某龙完全有能力履行案件义务,可其反而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长达5年都无法执结,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孙某龙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刑,这才积极主动赔偿申请执行人肖某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并履行完毕,肖某后对孙某龙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孙某龙于2017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了悬赏执行方式,向社会发布了悬赏执行公告,在公告发布后,举报人向法院提供了执行线索,执行人员根据线索按图索骥才查找到了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这表明悬赏执行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途径之一,同时也显示出了人民法院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予以坚决打击的决心。该案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产生了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有福不能享、有钱不敢花,有助于遏制逃债行为。另外,按公告内容举报人可以获得10000元的悬赏金,但举报人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因为车祸造成身体残疾,主动放弃了这本该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赏金,体现了一个公民崇高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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