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18-03-20 09:55:41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执行人皮某平两次雇请申请执行人刘某开铲车为其承包的土方工程进行铲土和推土作业,之后,双方因劳务报酬问题发生纠纷,刘某逐向法院起诉皮某,最终法院判令皮某平应支付刘某劳务报酬4万余元。2008年年底,被执行人皮某平向新干三湖信用社借款27万余元,并由曾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皮某平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新干联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皮某平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清偿新干联社借款本息4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皮某平、曾某均未履行判决义务,新干联社、刘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新干法院向皮某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皮某平收到后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9月,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新干联社电话,说发现了皮某平的丰田小轿车,执行法官立即召集人手赶到现场,核实清楚后立即扣押了该车及车上的相关资料。令执行法官奇怪的是,皮某平强烈要求拿走车上的一个文件盒,说里面有重要的文件资料,执行法官随即要求当场查看文件盒里面的资料,发现里面是一些工程承包合同及委托手续等。执行法官随即想到皮某平可能在借用他人名义经商,便对皮某平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工程承包合同等资料作为线索查找证据,最终查实了皮某平的犯罪事实。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皮某平主动坦白了自己逃避执行,借用他人名义经商的事实,并积极偿还所欠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新干法院一审判决皮某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皮某平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隐藏、转移财产,且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慑于刑罚威严,皮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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