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引发脓毒血症 产妇死亡医院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8-04-19 08:43:06


    新干法院网讯  产妇生下小孩第九天,因患急性化脓性子宫内膜炎引起了脓毒血症,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医院赔偿聂某羊等五原告因朱某祥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即617179元,并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17年6月23日12时30分,朱某祥到被告新干县某医院住院分娩。当日16时30分行腹式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产下一活女婴。自6月27日起,朱某祥出现畏寒、高热、咳嗽、咳痰、胸闷等症状, C反应蛋白升高,超声提示子宫中下段低回声。被告仅考虑为上呼吸道感染。6月29日11时05分,朱某祥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青紫,被告予以吸痰、吸氧、建立双管输液处理,11时07分,朱某祥无意识,无自主呼吸,被告予以心肺复苏,心电监护,呼吸囊辅助呼吸,阿托品等药物治疗,但未能及时成功气管插管。11时40分,县其他医院医生赶到,行气管插管,并予辅助呼吸。11时52分,朱某祥生命体征平稳后转县其他医院继续抢救治疗。7月1日,朱某祥转至江西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7月2日死亡。

    7月25日,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出具尸检报告:朱某祥符合产后患急性化脓性子宫内膜炎引起脓毒血症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12月17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定新干县某医院为朱某祥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拟定医方过错参与度为60%-70%。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某祥在诊疗活动中因被告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合法,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方的合法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朱某祥的死亡给五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五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依法确定被告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判决后,医院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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