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利率 借期利息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8-05-08 11:12:28


    借款时仅约定了借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不仅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还要求支付利息,对于该诉求,法院是否支持?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黄明向李贺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驳回李贺要求对方按照年利率7.2%支付利息的诉求。

    李贺和黄明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做生意时相识,随着来往的加深而成为了朋友。2016年6月,黄明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分两次向李贺借款共计45000元,并分别向李贺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均注明了借款金额等,并约定在七月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黄明并未按照约定予以偿还。其后,李贺多次向黄明追索欠款,但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明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7.2%支付借期内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贺与黄明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黄明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但李贺主张黄明按照年利率7.2%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仅约定了借款期限,而对借款利率并未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法院最终依法确定黄明按照年利率6%向李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在此,法官温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出具的借条上应切记明确借款期限、借期利率等这几项内容。因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会不予支持。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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