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打针无人看护 自行离院玩水溺亡

  发布时间:2018-05-22 09:08:01


    新干法院网讯  8岁男孩因感冒在医院住院打针,家人没有看护着,打完针后男孩自行离院,与小伙伴一同下水游玩不幸溺水身亡。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聂某军、刘某娣因聂某死亡所产生损失的20%即64769元,被告新干某镇中心卫生院赔偿10%即32384元。

    2016年6月9日下午,原告聂某军、刘某娣之子聂某(8岁)因感冒到被告卫生院住院治疗,由聂某军母亲陪同监护。在治疗过程中,卫生院允许聂某每天治疗结束后离院回家居住,实际上并没有安排床位给聂某住院观察治疗。2016年6月11日中午13时左右,聂母见治疗还未结束,就去街上买东西给聂某吃,在此过程中,聂某在卫生院打完针之后就自行离院出来,在回家的路上,遇见同村的小学生聂某维、聂某杰在找他玩,于是三人一起到街上去玩,玩了一阵,觉得好热,就提出去赣江边玩,三人在堤坝上一直走到被告中交二航公司施工修建的围堰上。此时为下午3、4点时间,三人沿围堰外侧下来走到赣江水域,脱下衣服在江水中游玩。在游玩过程中,聂某不幸溺水身亡。此后,原告认为中交二航公司及卫生院对聂某的死亡均负有过错,遂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2016年6月18日,原告在卫生院办理聂某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手续,同时办理了聂某的出院手续。事发当日,中交二航公司的围堰施工区域没有设置警示标记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中交二航公司事后设置的警示标记显示,该公司的施工区域为非公开场地。该公司施工修建的围堰延伸至赣江深处,为围堰内的大坝建设起到挡水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聂某军、刘某娣之子聂某因感冒入住被告卫生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尽心对病人治疗外,还应对病人在医院的起居生活作必要的照顾和管理。本案中,聂某系未成年人,在卫生院办理的是住院手续,而卫生院却允许其在每天打完针以后离院回家,没有安排床位留院观察治疗,且在事发当日中午,在治疗结束后,没有将聂某交与其监护人手中,而是放任未成年患者自行离院回家,因此,卫生院在管理服务上存在失误,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过错,应对聂某在住院期间离院外出溺水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中交二航公司施工修建的围堰延伸至赣江深处,具有一定的危险因素,同时按照该公司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修建围堰期间的施工区域系非公开场地,闲杂人员不得入内。在事发当日,该公司并未在其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记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聂某等小孩得以进入该公司的施工区域,沿着围堰外侧进入赣江玩水,最终溺水身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中交二航公司在施工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故应对聂某在其公司施工区域溺水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聂某系未成年人,其学习、生活等方面均应由其监护人照看、管理和保护,但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其住院治疗期间与他人外出而溺水死亡,故原告应对此损害后果自负主要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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