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汇入前妻帐户 因不知情视为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8-05-24 08:51:43


    新干法院网讯  离婚后向他人借款,要出借人将借款汇入前妻帐户,出借人将前妻也作为借款人告上法庭。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孙某偿还所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孙某前妻肖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与肖某在201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1月1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10月9日,孙某以钢材店经营需资金为名向原告杨某借款60000元。原告按照孙某的要求向肖某工商银行账户转入60000元,孙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约定借期为一年利率按照年息15%计算。另查明,杨某与孙某在商谈借款时,肖某并不在场,杨某也没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肖某沟通过借款事宜,借条上只有孙某一人的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肖某在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前就已经与孙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也不在借贷现场,与杨某无借款意向沟通,借条上亦无肖某个人签名,故此借款与肖某没有关联,应认定为孙某的个人债务。虽然该笔借款转入的是肖某的账户,也只能视为是孙某的转账载体而已,该账户对应的个人亦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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