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雇请订模板跌伤 雇主房东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8-05-29 08:41:14


   新干法院网讯  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担房东的建设,施工过程中,雇请他人订模板,因提供的木方料存在质量问题,致雇员跌落受伤。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陈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的70%即13775元,房东朱某赔偿其损失的20%即3936元。

    2017年5月29日,房东朱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劳务方式合同书》,约定陈某承建朱某的私房(3层半),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总价110000元;还约定,陈某负责房屋施工所有劳力,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一定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机制和措施,所有设备、模板、架子等均由陈某承担,特别约定陈某保证模板质量,禁用损坏的、烂的、不平整等之内的模板等内容。后陈某雇请谭某钉模板,约定按照每平方米47元计算手工钱。谭某又邀请李某等四人一起钉模板,谭某与李某等人均按出工天数计算工钱。2017年7月6日,李某在施工时,因踩脚的木料断裂,从3米高处跌落地面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朱某的房屋,两人之间属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在施工过程中,陈某雇请包括谭某及李某等人在内的几个木工,陈某又为接受劳务方,因谭某与李某一样,均按出工天数计算工钱,故谭某与李某等人均属提供劳务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在雇请木工施工过程中,提供的木方料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导致李某在施工时因木方料断裂而摔至地面受伤,陈某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在3米高处作业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自己摔至地面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朱某建造的是三层楼房,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农村建造二层以上住宅,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单位设计,进行施工的个体工匠,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而朱某在选择房屋承建者过程中,其施工者陈某不具有相应资质,存在选任过失,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本案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确定雇主陈某承担70%赔偿责任,房东朱某承担20%赔偿责任,李某本人自得承担10%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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