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治疗其他疾病 相应费用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8-05-31 08:30:46


    新干法院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致掌骨骨折、脑震荡,在医院治疗期间,受害人还治疗了查出来的肿瘤疾病。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龙要求赔偿治疗颈髓内肿瘤花费的医疗费1830元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31日,曾某龙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与相向而行的被告王某平驾驶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平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龙在县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右第1掌骨骨折、脑震荡,还有颈椎病,出院医嘱告知其到上级医院治疗颈髓内肿瘤,为此,曾某龙三次到南昌治疗该病,用去医疗费1830元。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龙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事故损失依法应由王某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但曾某龙按照医嘱到南昌治疗的是颈髓内肿瘤,该疾病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故曾某龙在南昌的治疗费与交通费不应由王某平赔偿。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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