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三年生育小孩 要求返还彩礼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8-06-08 10:29:16


    新干法院网讯 生下女儿一个月后,女方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男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李某军与吴某婷于2013年6月认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曾至云南及新干县城同居生活。2016年2月15日,吴某婷来到李某军家里商讨结婚事宜,商定给付礼金12万元,当天李某军父母及亲戚给付2400元红包给吴某婷。2016年2月19日,李某军去吴某婷叔叔家给付见面礼12000元,并花费4060元购买相关礼品,包括酒、水果、戒指、洗脸巾等。2016年3月1日,李某军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吴某婷父亲吴某生礼金60000元,之后在过年时,给付吴某婷过节费1200元。吴某婷在2016年11月12日生下一女孩,在生下女儿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吴某婷于2016年12月13日离开李某军家里,至今未归。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军以吴某婷不抚养女儿,未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不与其登记结婚,接受彩礼于法于理不符,要求返还彩礼796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婚姻契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李某军为了与吴某婷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吴某婷70000余元作为彩礼,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要求解除婚约。李某军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其已给付的彩礼70000余元。但双方已在云南、新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双方虽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分手还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将有违人情道义并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显然违反了我国民法的尊重社会公德及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的精神,李某军的诉求于法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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