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化肥未开具凭证 司机出庭作证查明事实

  发布时间:2018-06-11 09:22:02


    新干法院网讯  向养殖户赊销化肥99包,当时未开具凭证,货款一直被拖欠不付,好在司机出庭作证查明事实。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华偿付原告邓某权化肥款17090元。

   2017年9月20日,种植茭白的刘某华到邓某权店购买化肥,双方约定购买的化肥品种及数量是司尔特49包,单价160元/包,史丹利50包,单价185元/包。 9月21日,由邓某权雇请司机聂某洪的货车装化肥99包,送到被告仓库里。被告以没有现金为由要求转账。9月22日,邓某权用短信发银行卡号给被告催其转账, 一直没有转账。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都不接,也找不到其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华至今拖欠原告邓某权化肥款17090元,有司机出庭作证以及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华经邓某权催收此款后,拒不偿付此款,违反了民事交往的诚信原则及合同义务,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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