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期间 超过六个月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06-13 09:49:00


    新干法院网讯  林某因投资需要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在借条上签字为其提供担保,但刘某诉求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未获支持。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借款人林某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6月,林某因投资需要向刘某借款10万元,为此,林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张某在担保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推脱未还。2018年4月,刘某将林某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和张某共同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刘某与林某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某应按约定偿还到期借款。虽然,张某未写明担保方式,其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因借条上未约定担保期限,故依法张某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该借款于2017年6月到期,刘某于2018年4月起诉已过六个月,且张某否认该期内刘某向其催要借款,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其主张权利,故张某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该项诉求。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比较普遍,通常出借人为了确保借出去钱的安全,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出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应要求担保人明确担保方式与担保期间。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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