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母牛被撞死 主人诉求小牛款及精神费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6-29 15:43:00


    新干法院网讯  一村民的怀孕母牛在公路上被小车撞死,起诉要求赔偿母牛、小牛款以及精神损失费。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某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习某根的事故损失18375元, 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小牛款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2018年4月12日傍晚,王某华开车追尾把行走在105国道边大洲路段的习某根的母耕牛撞死,后经交警认定,王某华负全部责任。事发后,习某根要王某华把牛带走,赔钱了事,遭到拒绝。习某根担心到次日母牛会发臭,遂托人把母牛贱卖,当晚由当地村民姚某根、姚某生出资2000元购买,称重有753斤,腹中怀有一头小牛。当地市场行情为家养的耕牛毛水价格为每斤25元。另查明,王某华的小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该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习某根诉称,撞死的母牛每年生小牛要给他带来6000至7000元收入,且相伴已有6年时间,牛通人性,已有很深感情,突然间牛没了,心里总有失落感,惶惶不可终日。诉求赔偿耕牛款18375元,腹中6个多月小牛款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按损失发生时价格计算。待产小牛,尚处于母体内,并未与母体分离,系母体的组成部分,故不属于独立的物,其在生活实践中也不能单独成为交易标的,价值不能用金钱直接计算;司法实践中,孕妇母体内的胎儿因交通事故夭折的情形尚不能得到直接单独赔偿(一般通过精神损害等其他途径加以保护),法律更不可能对母牛体内的待产小牛进行赔偿,否则将导致对财产的法律保护标准高于对人的保护,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公序良俗。故对习某根诉求赔偿母牛腹中小牛款2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只有人身权益被侵害,才有可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类与动物相处,可能存在感情,但动物毕竟属于人类的财产。此案中习某根诉求与被撞母牛相伴6年时间,已有很深感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与法不符,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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