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财产保全  两天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8-07-09 09:23:57


    新干法院网讯 “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收回了借款,谢谢法官!”原告王某激动地说道。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巧用财产保全,仅用两天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原告王某追回借款本息15万余元。

  2016年8月,被告某建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按20%计算,若逾期还款利息照此计算。借款到期后,某建材公司尚欠王某借款本息15万余元。王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对某建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该案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审查后,立即作出保全裁定,并由立案庭移交执行局办理。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负责保全的干警立即采用网络查控等措施,冻结了某建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为尽快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送达的干警马上前往某建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告知保全事项,并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此案。次日一早,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对王某起诉的借款本息无异议,因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未及时还款,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请求法院当天组织双方调解此案,及时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经法院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材公司同意当天向王某转款15万余元。承办法官及时作出民事调解书和解冻裁定书,于当日解除了对某建材公司账户的冻结。至此,该案仅用两天就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胜诉后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车辆等。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缩短法院办案周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但是,如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卢慧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