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逾期举证承担败诉后果

  发布时间:2018-07-11 09:11:27


    新干法院网讯  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近日,新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陈某诉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行政处理行政诉讼案,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逾期举证,被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镇政府作出的山林使用权处理决定,并被责令重新作出对本案争议山场林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2017年9月20日,恩江镇政府作出《关于周家岭争议山场林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书》,陈某对此不服,向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丰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原决定。

    2018年2月23日,陈某向新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后,该院于2月27日向恩江镇政府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3月1日,恩江镇政府收到上述材料,但未在收到材料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6月8日,在该案开庭时恩江镇政府才向法庭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该案中,恩江镇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直至开庭审理时才向法院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相应证据。该案第三人永丰县恩江镇泽泉村泽泉第二小组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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