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由朋友KTV内吸毒 未予制止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8-07-17 12:45:55


    新干法院网讯  新干一男子任由朋友在自己订的KTV包厢内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日,新干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黄某辉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黄某辉与朋友吃完晚饭后提议去新干县城斯巴达KTV给其女友李某琳过生日。于是叫其朋友黄某平帮他在斯巴达KTV开设了一个包厢,还打电话邀请了杨某、邹某、黄某平等十人到包厢来唱歌。之后黄某辉中途离开包厢去接其女友李某琳。在他离开之后,邹某等人觉得喝酒、唱歌不够尽兴,遂打电话从外面联系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毒品放在包厢内的桌子上供朋友一起吸食助兴,杨某、邹某等八人先后吸食了K粉。被告人黄某辉接到李某琳回到包厢后,发现杨某等人在吸食毒品,却未予制止,仍在包厢内唱歌玩乐。新干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包厢内所有人员传唤至金川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氯胺酮检测试剂检测,黄某平、杨某等8人(其中6人为未成年人)的尿液均为阳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他人在自己开设的KTV包厢内吸食毒品而不予制止,并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且所容留吸毒对象有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黄某辉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黄某辉有犯罪前科,对其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