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律关系债务不能互抵 借款方应如约偿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8-07-18 09:45:54


    新干法院网讯  为他人偿还银行贷款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不能与朋友和他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债务互相抵消。近日,新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一审判处卢某偿还周某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2015年12月9日,卢某在新干某银行贷款30万元,借款到账后,卢某当天就转到了谢某名下账户中,事后谢某向他出具了借条。银行借款即将到期时,卢某无法偿还,便和谢某一起找到周某帮忙。周某从朋友肖某处借款30余万元,帮卢某偿还了银行贷款。2017年12月9日,周某归还了肖某的垫付款。此后,周某多次向卢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卢某拒不偿还,周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对卢某的银行贷款没有偿还的义务,但周某替卢某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卢某的利益,卢某与银行之间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之债因周某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周某与卢某之间由此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此外,卢某与谢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和卢某与周某之间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关系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因此,周某要求卢某偿还垫付的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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