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出车祸 诉请误工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7-20 09:14:25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老人李某的误工费请求。

    2017年9月23日傍晚,罗某驾驶登记在高某名下的小货车为高某运送货物,行驶至105国道新干县沂江乡某村的三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载着孙女小琴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及其孙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琴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罗某、高某向他们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7000元。另查明,孙女小琴的父亲已病逝,母亲改嫁,一直由爷爷李某抚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驾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李某及其孙女受伤,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符合事发时的状况,法院予以采信,据此确定李某与罗某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30%与70%。罗某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对李某及其孙女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发时罗某为履职行为,因此,罗某造成的赔偿责任依法由高某承担。高某已为肇事小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应依法依约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李某要求的赔偿项目中要求的误工费,法院认为李某虽年近六旬,但因为其身处农村,一直在从事劳务工作,又要抚养孙女,故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保吉安分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92949.7元,赔偿小琴6449.4元。李某返还高某垫付的赔偿款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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