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司法拘留期限修改为3个月以内

  发布时间:2012-10-08 09:05:01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纷呈,比如公益诉讼写入法规、拖延诉讼或将罚款等等,今后民事诉讼法将更为全面和更具操作性。但是却并没有对司法拘留期限问题进行适当的修改。司法拘留作为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惩罚措施,至今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司法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中,很多当事人得知最高期限为15日时,许多当事人不当回事,认为15日扛下就熬过去了。因此,司法拘留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态度,司法拘留时间过短,就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司法拘留乃是目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较为频繁的一种手段,因为在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大部分被执行人知道法院会去调查他们的财产。因此,很多被执行人在判决后会转移自己的财产,造成申请人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又不会按照法院规定进行财产申报,法院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司法拘留成为了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最后一种手段。然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被拘留的人宁愿选择被拘留也不愿意履行义务,这不得不让人深思,(本文主要讨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笔者分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且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对被执行人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对于被执行人为何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面前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笔者认为主要是司法拘留对被执行人所造成的损失远小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成本。事实情况也是如此,对于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在他们看来,不履行义务最多只是被拘留15日,因此司法拘留对他们的威慑力不足以让其履行义务。

    我国的《刑法》虽然设立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实际的意义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尊严和形象,对于化解执行难的可操作性不大,大部分法院一年下来也没有一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这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受传统思想的负面影响,认为民事案件属民间纠纷,人民内部矛盾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忽略了民事执行法律本身的强制性和制裁性特点;其二,认为民事案件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权不应过多地介入私权并对其进行干预;其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难以查找;其四,构成犯罪的案件需要到公安机关立案,然后立案侦查移交检察院起诉等,这就涉及到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的问题。然而,公安、检查机关对拒不履行判决、生效罪的案件并不重视,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导致此类案件难以真正执行。综上所述,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设立的效果在被执行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笔者认为,适度的延长司法拘留的期限,可以有效的缓解执行中所面临的困难,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拘留期限是15天,相对于德国的6个月和台湾地区的3个月,我们的司法拘留期限明显偏短。司法拘留期限过短,不仅给执行人员根据需要对制裁的选择范围缩小,同时也使得该项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为债务人提供了可选择利用的空间。因此,在立法层面上,根据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大小、履行态度的好坏、有没有转移财产等因素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期限提高到3个月,有必要的还可以把司法拘留记录录入个人档案,给那些不自觉履行债务的老赖造成心理压力,尽最大的力量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司法拘留只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法院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延长司法拘留期限至3个月,可以大大提高法院的执行力度,给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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