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育课被踢残 学校同学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8-08-31 11:05:22


新干法院网讯   体育课上,两同学嬉闹玩耍起口舌之争,不幸导致一人被踢骨折,落下十级伤残。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学校承担原告聂某损失的30%即30102元,被告徐某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即58204元。

    2018年4月1日下午,在某小学足球训练的体育课上,聂某想玩下徐某的足球,徐某不肯,聂某说了句“玩一下又不会干嘛”,便又强行去拿徐某的足球,徐某一气之下踢了下聂某的脚。经医生检查,聂某右侧胫腓骨粉粹性骨折并骨骺损伤,经鉴定,聂某所受的伤构成十级伤残。聂某与学校及徐某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踢伤了原告聂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起事故发生在校园操场上课期间,被告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聂某在未征得被告徐某同意前和被告徐某制止后,仍强行去玩被告徐某的足球,并与被告徐某发生言语争执,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由徐某的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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