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样品居间推介业务 门店到期样品却未返还

  发布时间:2018-09-05 11:06:56


    免费在装饰公司门店安装地板样品,约定推介业务,门店到期搬走后,样品却未返还。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装饰公司返还饶某红木枋地板11㎡及舜鹰牌电热膜10㎡,若逾期未返还则赔偿损失2579元。

    饶某经营了一家发热地板建材店,2016年9月份,因业务合作需要,与某装饰公司约定,在公司租赁的门店内安装展示“红木枋地热地板及电热膜”样品一套,未收取任何费用。若公司推介客户安装使用该地板,饶某支付公司10%的介绍费。然而租期满后,装饰公司没有通知饶某拆取地板或自行拆取地板交还饶某。后该门店又为他人所租赁,饶某索取地板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饶某将地板样品安装在装饰公司的门店,让客户体验,公司向饶某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若促单成功,饶某支付公司10%的介绍费,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依法定性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基础上达成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装饰公司在门店租赁期限届满前,没有通知饶某来拆取地板或自行拆取地板交还饶某,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通知等附随义务,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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