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就餐后摔倒 法院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8-09-10 16:07:40


    新干法院网讯  9月10日教师节当天,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教师在校内就餐后意外受伤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诉讼案,判决撤销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吉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刘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

    刘某系死者肖某妻子,肖某系永丰县鹿冈乡初级中学一名教师。永丰县鹿冈乡初级中学对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肖某在2017-2018年学年度负责七(一)班生物课教学。2017年11月22日11:50左右,肖某吃完中饭后,从教工餐厅二楼走出餐厅下台阶时突然摔倒,并滚落到台阶地面处,后立即被送往永丰县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11月25日,肖某出院后转到南昌继续进行治疗,并于2018年1月6日死亡。2017年12月12日,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永丰县鹿冈乡初级中学的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月11日,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肖某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刘某不服,于2018年2月22日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3月12日,吉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不服工伤认定以及复议决定,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永丰县鹿冈乡初级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农村初级中学,教师的工作不仅体现在教学上,还体现在平时对学生生活的关心和爱护上,其工作场所不仅包括教学区、办公区,整个校园内都是其工作场所,肖某摔倒的地方是食堂楼梯处,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作场所。肖某在中午快下课的时间,按照校方规定在食堂用餐,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应视为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综上所述,肖某在学校食堂用中餐后下楼梯意外摔倒致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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