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杂间无使用权 购房款应当退还

  发布时间:2018-11-06 16:23:19


    新干法院网讯  高高兴兴买好房,说好的杂间却无法使用,这可愁死了买房人。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处卖房人谢某夫妇应退还买房人程某购房款27000元。

    2018年7月份,程某在某房地产中介看房时,看中了一套带杂间的房屋。经房地产中介、程某、谢某夫妇协商,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总购房款为36万元,房屋面积为72m2,杂间面积约7m2,且合同明确约定杂间虽无法办理产权证,但谢某夫妇已经取得了杂间的使用权。签订合同后,程某按约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及中介费用,谢某夫妇也将房屋的房产证交付给程某。2018年8月,程某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开始入住。入住后不久,程某想使用杂间便向谢某索要杂间钥匙,此时谢某告知程某其并未取得杂间的使用权,要求程某找原房主协商。目前,杂间内仍存放有原房主的物品,程某无法实际使用该杂间。双方协商未果,为此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购房的目的不仅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还包含了取得杂间的使用权。而谢某夫妇故意隐瞒未取得杂间使用权的事实,并虚构已取得了杂间使用权的事实,误导程某购房,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程某取得杂间使用权的目的落空,谢某夫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程某支付的购买杂间使用权的对价。因双方未约定房屋及杂间各自的对价,而仅约定总成交价,考虑住房及杂间各自的使用用途、房屋及杂间各自的面积大小以及房屋所有权、杂间使用权在权属方面的完整性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360000元购房款中房屋的对价为333000元,杂间的对价为27000元。故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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