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一执行案例入选第二批十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12 15:42:05


    新干法院网讯  11月9日,江西高院发布了第二批十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新干县人民法院《孙小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成功入选。

    被执行人孙小龙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拒不执行,且借用别人名义开办公司、使用资金,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4日,被执行人孙小龙驾驶小汽车在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行驶时,与申请人肖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肖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孙小龙在交通肇事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小龙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孙小龙涉嫌交通肇事罪,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孙小龙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肖某某各项损失56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孙小龙系新干县人,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委托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  

    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孙小龙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孙小龙既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4年2月,执行人员打听到孙小龙已回家过年,在2014年2月11日前往孙小龙家里执行,但未找到孙小龙。此后两三年,执行人员多次逢年过节前往孙小龙家里执行,并向当地村干部、群众询问孙小龙具体下落,但都没有线索。

    2017年7月,执行人员建议申请执行人肖某某采取悬赏执行方式执行此案,在肖某某提出书面申请后,新干县人民法院随即向社会上发布了悬赏公告,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小龙下落或财产线索并使案件执行完毕的,最高悬赏金额为10000元。在公告发布两个月后,终于有知情人向法院举报孙小龙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开办了一个玻璃加工店,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针对该举报线索,执行人员立即前往中山市调查相关证据,在找到孙小龙后立即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关押在中山市拘留所。孙小龙在拘留期间毫无履行义务的意思,认为法院最多将他拘留15天,不但自己不去想办法,还阻扰家属凑钱。针对孙小龙的情况,执行人员立即对孙小龙的财产及相关线索展开调查,发现孙小龙在当地开办了一个玻璃加工厂,并聘请了2名员工,加上孙小龙夫妻一共4名工作人员。孙小龙为逃避法院执行,玻璃加工厂以其弟弟孙某某名义开办。同时,为更好的开展业务,孙小龙在2015年4月购买了一辆五菱牌汽车,也登记在其弟弟孙某某名下。

    另查明,孙小龙使用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资金交易量巨大,银行卡户名亦为他人,并且使用的中国移动号码都登记在他人名下。综上所述,孙小龙完全有能力履行案件义务,可其反而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长达5年都无法执结,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孙小龙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刑,这才积极主动赔偿申请执行人肖某某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并履行完毕,肖某某对孙小龙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孙小龙于2017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孙小龙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悬赏执行方式发现其长期躲藏在外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使用资金,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虽然其在判决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是其行为已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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