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官,虽然我负担了全部的诉讼费,但这确实是我自己惹出来的麻烦,幸好你们法院秉公办理,我真的要谢谢你们!”原告欧阳金在电话中的一席话,让我想起了三个月前审理的一件执行异议之诉。
欧阳金与吴艳系好友、闺蜜。2010年3月,欧阳金因父亲治病等需要,想瞒着丈夫存点私房钱,就借闺蜜吴艳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此后便开始使用该银行卡存取款。2018年3月2日,当来欧阳金像往常一样去银行取钱时,突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中,里面的存款20多万元取不出来。经向法院询问,原来是吴艳因生意周转借了李红60万元,法院判决后其仍未偿还,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冻结了吴艳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也包括欧阳金手上持有的。欧阳金认为该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其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应该归她所有,在向法院反映和提出执行异议未果后,遂以李红为被告、吴艳为第三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接手这个案子后,面对心急如焚的原告、急于兑现的被告、无力还钱的第三人,我感到很棘手。但是我知道再棘手的案子也要啃下来,于是静下心来仔细翻阅案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很快就发现当事人诉争的焦点在于该银行卡的真实权利人是谁。银行卡登记户名系欧阳金的闺蜜吴艳,一般情形下可以认定吴艳是该账户存款的权利人,但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受各种原因影响,借用他人账户或以他人名义开户也确实存在,这类行为明显违反了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但该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实际权利人的权利丧失。
在经过庭审质证等法定程序,案情的真相也逐渐清晰。该卡自开户以来,长达八年的时间里,银行业务凭证均是欧阳金本人签字,且是凭密码使用,取款地点与欧阳金家庭生活地点变化等一致,说明该卡一直被欧阳金实际控制和使用;同时,该卡的存款来源是从欧阳金和其丈夫的账户转入,卡户署名的吴艳对此全部认可,其他当事人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能够否认这些事实。
很快,合议庭依法认定该卡存款的实际权利人是欧阳金。作为吴艳债权人的本案被告李红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实际存款人欧阳金终于要回了自己的236445元存款。但因其借用他人身份开户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法院责令其承担了一、二审全部诉讼费9692元。
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欧阳金显得十分激动,她说,当初打官司时以为真没什么希望,因为执行案件的法院是新干法院,而她提起诉讼的法院也是在新干法院,法院肯定会偏袒本院的执行工作,如今自己拿回这“失而复得”的钱,内心有说不出的感动,为新干法院法官的秉公执法、公正断案点赞,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法院判她承担诉讼费她心服口服。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几个字和欧阳金多次的感谢,是对我办案的最大肯定,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
就在我的这篇稿子结束之际,我又接到欧阳金的电话,电话那头她说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不知道如何表达她心中的谢意,她说可不可以花点钱请媒体报道宣传一下法院和我。我婉言拒绝了,我说:“你发自内心的感谢我已经感受到了,公平公正办案是我的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法官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