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满缴费被拒绝 投保人诉求复效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1-07 16:19:23


    新干法院网讯  2009年6月3日,刘某在新干某人寿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及重大疾病保险,主要约定: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4日零时起至终身止,缴费方式为按年,分10次缴清,每期保费3500元,由保险公司从刘某缴费账户直接扣划,缴费日期为每年的6月4日,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满未交纳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可以在合同中止后2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等。2009年6月至2017年6月,刘某按时交纳了前九次的保费。2017年8月起,刘某因罹患烟雾病多次住院治疗,并为此向新干某人寿公司申请过理赔。2018年8月8月,刘某准备完成最后一次缴费义务时,新干某人寿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为由拒绝收取。刘某要求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被拒,遂将新干某人寿公司诉至法院。

    对此,新干某人寿公司表示,刘某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费,则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刘某身患烟雾病,身体条件已不符合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刘某申请复效无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新干某人寿公司自愿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4日,并约定了60日的保费交纳宽限期,刘某于2018年8月8日交纳保费确实已过宽限期,但宽限期满未交纳保费合同效力为中止状态,而并非保险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依约履行合同至2017年6月,2018年的保费虽未缴纳,但在宽限期满三日后,即以口头方式向被告提出复效申请并愿意交纳保费,且刘某于2017年患烟雾病先后多次住院治疗,为此也曾向新干某人寿公司申请过理赔,足以表明保险公司在2018年该期保险费交纳前即知晓刘某患病,刘某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并未显著增加,新干某人寿公司拒绝恢复合同效力于法无据。法院据此支持了刘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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