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还购买牟利 被判刑罚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19-04-17 11:41:49


    新干法院网讯  发现有人销赃不报警,反而做起了转卖牟利的勾当。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9月3日晚,刘某、李某、尹某、彭某(四人均已判刑)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新干县界埠镇某生态无害化处理场附近,看到被害人郑某放置在路边的13桶桶装松油,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编织袋封住桶口,再用摩托车内胎箍住桶身,然后将13桶松油全部搬上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存放在刘某家中,之后由尹某联系松油买家张某。被告人张某明知尹某等人出售的13桶松油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以12500元的价格收购。两日后,被告人张某将13桶松油卖至永丰县某公司,获利2293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7年9月3日松油市场单价为4.8元/斤,13桶松油净重4728斤,被盗松油价值人民币22694.4元。2018年6月11日,新干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2018年8月24日,张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29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出售的松油是盗窃所得赃物还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张某未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于坦白,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张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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