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起诉“讨债费” 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4-23 09:36:13


    新干法院网讯 借款人承诺另外支付追款开支,法院是否会支持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邹某要求陈某支付追款开支的诉讼请求。

    陈某从事土方工程承包、施工工作,邹某与其有生意往来。2014年9月2日,陈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邹某借款200万元,并承诺邹某对其公司土石工程具有优先承包权,邹某表示同意。当日,陈某按约向邹某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9月10日之前归还借款,邹某将借款转入了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此后陈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16年8月12日,陈某向邹某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认可了之前的借款,并表示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且在2016年8月31日前会还清全部借款。另外,陈某还表示将支付邹某两年追款的花费开支30万元。之后,陈某又未按计划还款。邹某多方追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在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息的基础上还要求其支付追讨欠款开支3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拥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邹某与陈某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借款未还的事实,有庭审陈述及陈某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某依法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法院依法支持了邹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对于邹某主张的追款开支30万元的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邹某主张的追款开支属于该条文规定的“其他费用”范畴,而其已按照年利率24%主张了借款利息,故不应再行重复进行计算。邹某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新干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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