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他人工资拒不付 法院判决十日内返还

  发布时间:2019-05-06 16:24:55


    新干法院网讯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曾某十日内向李某返还劳务费4395元。

    2018年7月份,李某、曾某以及案外人周某等五人先后来到新干一工地做工,五人共同受雇于石某,约定每天计酬293元。五人共同施工46天合计13478元,其中李某做工15天计劳务报酬4395元。工程完工后,曾某一人于2019年01月29日同雇主石某一次性结清了包括李某在内的五人的务工报酬款合计13478元,但其拒不支付给李某,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曾某辩称李某的实际工时没有15天,而且因其造成工程返工,应扣除部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李某与曾某共同受雇于石某在工地上务工,曾某在与石某结算劳务费时,将李某应获得的劳务费一并领取,在李某向其要求返还劳务费时,曾某已没有法律根据占有李某的劳务费,曾某拒不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故李某主张要求曾某返还不当得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曾某辩称李某工时有误及造成工程返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李某做工15天,报酬为293元/天,劳务费合计4395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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