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遗失急如焚 公示催告终收款

  发布时间:2019-07-01 10:45:59


     新干法院网讯 一公司财务人员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多方寻找无果,心急如焚地跑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终收到了银行支付的5万元货款。近日,新干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公示催告案,依法判决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且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某科学仪器公司有权向银行请求支付。

     2019年4月份,某科学仪器公司因货物买卖收到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0日。该汇票由新干农商银行签发,出票人为某机械公司,收款人为某科技公司,经背书转让后,最后持有人为某科学仪器公司。现某科学仪器公司财务人员不慎遗失该承兑汇票,多方寻找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立案受理后,法院立即向新干农商银行下发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依法于2019年4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某科学仪器公司系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且在公告期内,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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