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损害长期“挂床” 过度治疗费用自担

  发布时间:2019-07-02 11:44:42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王某“挂床”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均不予认定,给为了获得更多赔偿而恶意“挂床”治疗的原告方敲了敲警钟。

    2019年3月21日17时左右,张某驾车时因操作不当将前方同向步行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王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住院治疗31天。出院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0000余元。

    在庭审中,张某和保险公司均同意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但是王某在住院期间存在挂床现象,对于挂床产生的费用应依法予以剔除,对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不应得到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的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可见医院的住院记录以及医嘱并非确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唯一标准。因此,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王某存在挂床的行为的质疑,法院认定,因挂床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理治疗费用,王某因挂床导致的扩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经法官释明,王某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并与张某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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